

(一)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合作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1)申请单位应当是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相关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其中,牵头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2)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等相关制度。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配套自筹资金,项目自筹资金(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自筹资金之和)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其中牵头单位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不低于财政资金分配比例。
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自筹资金的,应说明资金来源,不得使用国家、省、市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
(3)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申报海洋科技专项的,须满足以下6个条件之一(创新药械、细胞与基因专项不受本条款限制):
①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②2024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000万元或2025年上半年研发费用超过3000万元。
③经国家、省、市工信部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
④我市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入库企业。
⑤经市科技部门认定为“深圳市引进重点创新型企业”的单位。
⑥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依托的申报企业(注册时间在2020年6月30日后)。
(4)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的,2024年度或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或研发费用)不低于申请资助金额的2倍。深圳市引进重点创新型企业、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依托的申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受本条款限制。
(5)鼓励产学研用单位组成创新联合体开展科技创新。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的,可独立或联合申报;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的,必须联合申报,且至少有一家合作单位是深圳企业。深圳市内外(含港澳)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均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创新联合体组成单位最多为5家。
(6)课题指南市财政资助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申请单位中应至少有1家2024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深圳企业(创新药械、细胞与基因专项不受本条款限制)。
(7)牵头单位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不低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深圳市外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鼓励其参与分配自筹资金;深圳市外高校、科研机构作为合作单位的,可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但分配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财政资助金额的20%。分配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的市外单位,应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牵头单位应配合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和出市财政资金监管。
2.项目负责人:
(1)必须为牵头单位的全职人员,近3个月(含)应在牵头单位连续缴纳深圳社保。
(2)出生日期不早于1969年1月1日(以身份证登记日期为准)。
(3)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的项目负责人可不受社保缴纳限制,但需提供全职来深承诺函,并在项目立项前完成深圳社保缴纳。
3.项目组成员:
(1)项目组主要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中牵头单位人数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人数。
(2)项目组成员总人数的50%以上(含)应为申请单位的全职人员,且近3个月(含)应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深圳社会保险。所有申请材料(含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保缴纳凭证等)中的项目组成员名单必须保持一致。
(3)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的主要成员可不受社保缴纳限制,但需提供全职来深承诺函,并在项目立项前完成深圳社保缴纳。
4.其他
(1)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其他成员科研诚信记录良好,未被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不存在被限制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活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2)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
(3)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人工智能、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4)深圳市引进重点创新型企业可以“先项目,后资金”的方式牵头和参与申报项目,以承诺落地条件作为研发基础和条件参考。
(5)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海内外知名科技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担任高管、教授、项目组负责人等职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组成稳定团队(3人以上,且有稳定合作基础),近三年(不早于2022年1月1日)从市外(境外)全职来深圳或承诺项目立项前全职来深圳工作,团队前期研发经历和合作基础作为研发基础和条件参考。
(二)资助标准
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53个,单个项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以指南金额为准。

一、申报要求
(一)绿色低碳产业企业
1.申报绿色低碳产业企业的申报单位须主要从事《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深发改规〔2024〕2号)中的一种或多种业务,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且满足《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2.申报单位须按申报程序在线填写认定申请信息,并准备佐证材料(可参考附件1填报说明)。
(二)绿色低碳产业项目
1.申报绿色低碳产业项目的项目建设内容须符合《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要求,且满足《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2.项目认定申报对申报单位自身的营业范围无要求,仅要求项目本身具有绿色低碳属性。
3.申报单位须按申报程序在线填写认定申请书,并准备佐证材料(可参考附件2填报说明)。
4.经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项目,其技术水平在行业内较为先进的,纳入我市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储备管理。在后续国家、省开展项目申报时,择优予以推荐。
二、扶持标准
(一)绿色金融。经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和项目,可根据《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办法》纳入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享受相关绿色融资支持。经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和项目,可按规定享受碳减排支持工具、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绿色金融政策扶持。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地方金融部门将推动和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经认定的企业和项目提供更为便利的绿色金融服务。
(二)政策对接。加强政府部门间协同联动、信息共享和应用,将经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和项目信息推送各有关部门,并为入库企业和项目提供各类产业政策信息服务,推动有关政策资源有效对接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和项目。
(三)储备推荐。经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和项目入库管理,作为我市绿色低碳技术和项目储备。市发展改革委将积极推荐在库企业和项目申报国家、省、市绿色技术、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项目等,争取各级政策资金支持。
(四)宣传推广。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经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和项目进行公示,结合深圳国家低碳城论坛等展会论坛加大宣传。在国家、省、市编制绿色低碳领域产品、设备、技术推广目录,评选先进典范等工作中,优选推荐经认定的绿色低碳企业和项目。
(五)绿电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将联合市绿电绿证服务中心等单位为经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和项目提供绿色电力供需对接等绿色电力资源支撑服务。
三、咨询电话
申报咨询电话:18806666791。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各有关机构和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力有效支持发展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工作部署,根据《深圳市有力有效支持发展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行动计划(2025-2027年)》(深工信〔2025〕44号)要求,我局牵头构建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发现和培育壮大机制。为充实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现面向全市公开征集优质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基本条件
(一)申请入库主体位于深圳辖区内,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申请入库主体所属行业和细分领域符合深圳市“20+8”产业集群发展方向以及其他新兴产业导向。
(三)申请入库主体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申报年度的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四)申请入库主体符合《深圳市瞪羚、独角兽企业梯度遴选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以下简称《评价指标》)相关遴选评价指标。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辖区企业广泛宣传,并积极推荐符合《评价指标》的企业入库培育。
(二)请各创投风投机构、行业协会等推荐符合《评价指标》的被投企业、会员企业,并督促入库申请企业按照要求填报相关数据和信息。
(三)请有意参与年度瞪羚、独角兽企业(潜在、种子独角兽企业)遴选评价的企业于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入库申请,前期已入库培育企业于该日期前完成数据和信息更新。填报路径:登录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官网(网址:https://zxqyj.sz.gov.cn/)右下角“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按步骤填报相关数据和信息。企业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只需如实填报信息并根据需要提供资料即可,不建议、也不需要通过任何中介机构辅助申请。
(四)我局指导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深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联合头部创投机构、专业咨询机构、高端智库和行业协会等权威专家组建新一届深圳市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委员会,负责瞪羚、独角兽企业遴选评价工作。所有企业需完成入库申请方可获得评定,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委员会将走访调研入库培育企业核实相关数据和信息,根据《评价指标》形成瞪羚、独角兽企业梯度榜单。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瞪羚、独角兽企业梯度遴选评价指标体系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025年12月10日
(申请入库咨询电话:18806666791)

各区(新区、合作区)科协(科创局),各企业、园区、高等院校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协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深入推进我市海智计划工作,助力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海智计划工作站管理办法》,现将申报2025年度“深圳市科协海智计划工作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深圳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园区等。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门工作机构和具有专(兼)职工作人员从事“深圳市科协海智计划工作站”的管理与服务,有办公场所和条件保障。
(二)申报单位须制定深圳市科协海智计划工作站相关工作的规章制度、明确的工作任务以及建站的发展目标。
(三)申报建站的单位,已与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科技社团、留学生组织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或技术合作项目,积极开展国际人才交流合作、国际科技合作服务,致力于引入和促进国际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工作。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登录深圳海智工作服务平台(http://haizhi.szstdec.org/),填报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提出建站申请,申报材料由受理单位审核。
深圳海智工作服务平台-海智工作站申请功能操作指南详见附件2。
(二)材料审核通过后,下载系统生成的申报材料PDF文件,打印纸质版材料装订成册(胶装)盖章,一式叁份(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在书脊处注明单位名称)邮寄或送达至受理单位。
(三)受理单位组织后续现场评估。
(四)对符合建站条件的申报单位,经深圳市科协批准同意后,授牌“中国科协海智工作基地(深圳)海智工作站”。
四、申报受理
(一)受理单位:深圳市科技交流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深圳市上步中路1001号深圳科技大厦1009室
联 系 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0755-83671513
(二)“深圳海智工作服务平台”技术咨询
联 系 人:顾老师
联系电话:0510-85229289
附件:1.深圳市科协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工作站申请书(模板)
2.深圳海智服务平台网站-海智工作站申请操作指南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3月19日

各外商投资(含港澳台)企业:
根据《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3〕8号)要求,我局计划于2025年10月17日-11月15日开展深圳市第十一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次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按照所在辖区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在一定区域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申报地区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3.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
4.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5.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承担在一定区域内的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申报总部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2.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4.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
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以下简称事业部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为依据细分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负责事业部在一定区域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申报事业部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3.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4.在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本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5.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初审申报时须提交基础材料和专项材料,基础材料所有申报企业均须提交,专项材料企业根据申报类别(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事业部总部)按要求提供。
(一)初审基础材料
1.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申报申请书。
2.申报承诺书。
3.母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授权文件。
4.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5.母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由100%控股母公司的上级公司提供)。
6.成立满一年以上的申报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7.企业股权架构图(含母公司、申报企业、子公司等,需标明控股情况)。
8.申报企业出资凭证(证明企业已实缴注册资本的凭证,如:银行入资凭证、FDI入账登记表等,复印件。如已纳入外资统计的,可不提供);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相关佐证材料。
(二)初审专项材料
1.申报地区总部的,需提供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2.申报总部型机构且为分支机构的(非独立法人),须提供深圳分公司营业执照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
3.申报事业部总部的,须提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证明或营业收入占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比例的证明。
(三)初审要求
1.申报企业的初审材料须提交至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正本。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胶装),提供目录索引,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加盖骑缝公章。
3.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4.申报企业需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需提交刻录光盘2张,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
四、受理机关
(一)初审受理
1.受理机关: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
2.受理时间:2025年10月17日-11月15日(第十一批)。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受理,非受理时间可递交材料至各区预审核。
3.受理地点: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
4.咨询电话:前海0755-88105252,福田0755-82927859/82818662,罗湖0755-88162251,盐田0755-88171072,南山0755-88167820,宝安0755-88177730,龙岗0755-28999106,龙华0755-23335592,坪山0755-89999870,光明0755-88211327,大鹏0755-88159611,深汕0755-22100947。
(二)复审受理
深圳市投资促进局
五、办理流程
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主动筛选符合条件企业,并推送邀请函等信息至企业邀请申报——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发布申报指南——申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至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报送初审结果至市投资促进局——市投资促进局复审——作出认可/不予认可决定——公示并颁发证书。
六、办理结果
经审核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市投资促进局印发《关于公示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并颁发《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七、办理时限
(一)初审承诺办结时限:30个自然日。
(二)复审承诺办结时限:30个自然日。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限: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年度复查合格后持续有效。
九、收费
无。
十、年度复查
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对认定满半年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结合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等信息对企业是否仍满足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条件进行年度复查,并将年度复查结果于每年8月前报市投资促进局。
十一、补充说明
(一)市投资促进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申报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市投资促进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市投资促进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投资促进局举报(举报电话:88107090)。
(二)通过跨国公司总部认定审核的申请单位方可根据《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3〕8号)申请跨国公司总部奖励,若在申请总部奖励过程中发现申报企业不符合跨国公司总部认定条件的,即撤销对该申报企业的认定。
请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所在辖区发布的申报指南,到初审受理机关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投资促进局
2025年10月14日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1.基础设施健全。直播电商基地(园区)建有与业务发展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区域:用于直播电商基地(园区)管理团队运营与服务的办公区,用于入驻企业开展直播活动所需的核心功能区,用于满足直播电商基地(园区)内企业开展商务活动等所需的公共服务区;
2.诚实守信、合规经营。运营主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近两年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配合管理工作。承诺开展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经营数据;承诺经营事项发生重大变动的,及时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二)除符合基础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对应申报认定类别的专项条件:
1.申请认定为直播电商园区
(1)园区运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且成立两年以上;
(2)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直播电商企业及直播电商服务企业使用面积占比60%以上(直播电商企业使用面积占比50%以上);
(3)入驻直播电商企业和直播电商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
(4)园区应具备基础的专业服务、公共服务、金融服务、人才服务等服务功能。
2.申请认定为直播电商基地(专业服务类)
(1)基地运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且成立一年以上;
(2)基地应具备完善的直播技术支撑服务、内容创作服务等特色服务功能。
3.申请认定为直播电商基地(商品交易类)
(1)基地运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且成立一年以上;
(2)已投入使用的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0个;
(3)上一年度直播带货实际结算商品交易额(GMV)月均达1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基地(园区)建筑面积证明材料,如基地(园区)对应的标注尺寸的建筑平面图、房产证复印件、房屋授权使用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三)基地(园区)基础设施区域情况证明材料,办公区、直播业务核心功能区、公共服务区等区域平面示意图、对应面积及功能说明、现场照片等;
(四)基地(园区)入驻直播电商企业和直播电商服务企业清单及证明材料,含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主营业务、入驻时间、联系人、联系方式、企业租赁合同等;
(五)直播电商园区入驻直播电商企业和直播电商服务企业使用面积证明材料,含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直播电商企业、直播电商服务企业)、使用面积、租赁合同、使用场地现场照片等;
(六)直播电商园区服务功能证明材料。专业服务功能方面,提供材料含:园区为入驻企业提供市场营销、信息服务、物流快递、运营管理、供应链服务、摄影美工、客服托管、代运营、会计事务、专利申办、评估咨询、法律支持等专业服务情况,并列明服务提供机构名称、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关管理规范文件等信息;公共服务功能方面,提供材料含:园区为入驻企业提供工商注册、年审年检、税务登记、政策辅导、会场租赁、展示宣传、路演活动等服务情况,并列明服务提供机构名称、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关管理规范文件等信息;金融服务方面,提供材料含:园区为入驻企业对接金融机构提供融资、贷款、保险服务或园区设立投资基金等情况,提供2024年7月-2025年6月期间金融服务合作证明文件;人才服务方面,提供材料含:园区组织、举办直播电商培训交流、人才招聘活动等情况,提供2024年7月-2025年6月期间活动方案、签到表、现场照片等;
(七)直播电商基地(专业服务类)特色服务功能证明材料。直播技术支撑服务方面,提供材料含: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直播工具、平台搭建、系统维护、数据分析等直播技术解决方案支撑服务的情况,并列明服务提供机构名称、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关管理规范文件等信息;内容创作服务方面,提供材料含: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脚本编写、视频拍摄、后期制作等直播内容制作服务情况,并列明服务提供机构名称、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关管理规范文件等信息;
(八)直播电商基地(商品交易类)提供基地投入使用的直播间清单及证明材料,含使用企业名称、销售产品或服务、入驻时间、企业直播间数量、合计面积、企业直播间平面示意图、租赁合同、现场照片、联系人、联系电话;
(九)直播电商基地(商品交易类)提供基地内全体直播电商企业2024年7月-2025年6月期间直播带货实际结算商品交易额情况及证明材料,含企业名称、销售产品或服务、直播带货实际结算商品交易额,提供每家企业对应销售额数据佐证材料,以淘天、抖音、快手等直播电商平台后台数据为准,用截图方式提供;
(十)申报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以上材料在线填报,经初审后通过系统打印,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页数较少可钉装)。
咨询电话
18806666791

一、支持类别和重点领域
围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支持相关单位申报扶持计划。其中,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领域,重点开展集成电路设计流片、产业化、创新能力建设、国家项目配套等扶持计划;生物医药领域,重点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公共服务平台、临床试验、注册许可认证、产品出海、产业化、高端论坛展会等扶持计划;高端医疗器械领域,重点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医工融合”攻关、公共服务平台、临床试验、注册许可认证、产业化、高端论坛展会等扶持计划;大健康领域,重点开展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计划;新能源领域,重点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扶持计划;安全节能环保领域,重点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扶持计划。各类别重点支持方向详见申报指南。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从事本申报指南支持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活动,符合相关扶持政策及申报指南要求
(三)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除集成电路设计流片、国产EDA工具推广应用、高端芯片产品突破、核心设备及配套零部件突破、关键制造封装材料突破、化合物半导体技术水平提升、尖端前沿技术突破中的重大项目、创新能力建设、国家项目配套,以及注册许可认证、临床试验、展会论坛活动扶持计划类外,项目建设期不早于2025年4月30日,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截至项目申报之日(以附件《项目基本情况表》所填时间为准),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五)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六)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碳、环保、安全等要求,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七)项目的财务核算和实施地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三、申报材料
(一)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仅需提供国家项目申报材料以及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的立项文件(涉密项目书面报送)。
(二)其他类扶持计划项目需按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具体要求参照各产业集群申报指南(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9:00至2025年10月31日18:00。
五、申报路径
项目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申报网址为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300693966093K344200103100003,无需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
六、办理流程
项目申报—项目初审—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现场核查—征求各部门意见—公示—下达扶持计划—下达项目批复或签订项目合同。
七、咨询电话
18806666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