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的领域
对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现有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管理领域进行改造提升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资助项目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资助数量:无数量限制。只要符合《操作规程》资助条件,均可获得资助。
(二)资助的方式及标准:
1.智能化改造项目。
事后方式。根据申报单位实施申报项目后,其智能制造能力所达到的《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评价等级,实行分级资助:
评价等级达到四级及以上的,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
评价等级达到三级的,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6%给予资助;
评价等级达到二级的,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2%给予资助。
上述各等级的资助金额上限均为5000万元。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
2.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
事后方式。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上限为5000万元。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
3.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
事后方式。对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所列智能化改造项目或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所实际发生的利息,按不超过已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贴息;同一笔银行贷款或设备租赁费用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最长贴息期限3年。
实际资助标准,将根据财政资金年度预算以及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数量而定。
申请内容
对服务机构已接收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并完成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事项后的兑现。
受理条件
(一)创新券兑现需满足下面全部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按照相关规定与持券单位签订了科技服务合同、接收了创新券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科技服务事项的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提供上述科技服务时已入库且在有效期内。
2.此批次兑现仅支持2019年1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协议),不得重复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审核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
3.服务协议(合同)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4.企业持创新券缴费的科技服务项目的兑现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审定的兑现金额为准。
申报主体
1.金融企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票据中心、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有关落户奖励政策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
2.金融控股公司;
3.金融企业深圳市级分支机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分行(分公司),以及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
4.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或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子公司。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子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
5.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等;
6.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等;
7.其他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机构、金融行业组织、金融科技类企业、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
8.符合本办法明确规定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奖励政策
1、 对金融企业符合《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并已经享受有关政策,除本细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最高给予2500万元的落户奖及500万元的增资奖励。
金融总部企业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有关扶持。
2、 鼓励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等在前海集聚发展:
(一)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理财等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的,奖励2000万元;对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奖励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对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其他相关扶持。
3、 金融机构人才可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享受人才奖励。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金融企业总部、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管理团队,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安家补贴。
4、 鼓励前海跨境金融业务发展:
(一)鼓励前海企业开展跨境股权投资。对新获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QFLP)和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前海设立基金的,按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前海企业跨境发债。
1.对前海企业在香港及境外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的,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2.对前海港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成功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发债资金用于前海港资企业的,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上述跨境发债为绿色债券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给予发行费用支持。
(三)鼓励跨国企业集团开展本外币资金池业务。对跨国公司以前海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并在前海银行开设主办账户,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池业务的,按其上年度实际展业规模的0.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开展跨境金融资产交易。对前海区内交易场所成功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的,给予交易资产规模的0.1%、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单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前海区内注册且成功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给予交易资产规模的0.01%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单笔奖励不超过1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一、项目说明
(一)资助领域和申请代码
2022年度资助领域为“东北亚的未来地球对策——气候变化及其影响”(Approaches for Future Earth in Northeast Asia–Climate Change and Its Effects),申请代码1须选择D01或D05下属申请代码,建议选择最后一级。未按要求填写指定申请代码1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资助期限
资助期限为5年,申请书中的研究期限应填写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
(三)资助规模及强度
2022年计划资助合作研究项目2项左右。中方资助强度不超过400万元/项(直接费用),包括研究经费和国际合作交流经费。JSPS和NRF分别向日方和韩方科学家提供相应的资助经费。
二、申请人条件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申请本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方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或承担过3年期及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日方及韩方合作者应符合JSPS、NRF对本国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向JSPS、NRF提交申请。
(三)合作三方有良好的合作基础,项目申请应体现强强合作和优势互补。
(四)更多申请人条件的详细说明请见《202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
专项一:“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研究专项申报须知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及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特别是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研究,努力推出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课题设置
申请人须根据自己的研究专长和研究基础,选择不同的角度、方法和侧重点,自行设计题目进行申报。本次拟立项10项,每项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责任单位条件
1.主要受理省直有关部门,省内各高校,各地级以上市市委党校、社科研究机构,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各研究基地,省重点智库申报。
2.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和深厚的学术积累。
3.设有专门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能够为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4.以单位名义组织申报,多单位联合申报须确定一个责任单位,每个申报单位限报6项。
(二)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遵守《广东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担任副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是课题的实际负责人,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并担负科研组织职责。
2.申请人应有较丰富的、与申报课题相关的前期研究成果。申请人结合自身科研优势特色,把握研究重点,自拟题目进行申报。
3.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负责人,以及三年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被终止或撤项的项目负责人,不能作为负责人申报本专项。
4.申请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课题的申报。课题组成员最多参与两个课题的申报。
5.以相同题目或相近内容申报国家级课题或其他省部级课题已获批立项的,不得申报本课题。
6.项目申请人不能同时申报本年度重大基础理论研究专项、粤东西北研究专项、冷门绝学研究专项等3类项目。
四、申报要求
(一)本次申报须按照《申请书》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写材料,文本要简洁、规范、清晰,不加附件。
(二)申报课题要突出研究重点,体现有限目标,课题设计不宜过于宽泛,避免大而全。
(三)申请人要熟知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前沿和动态,除必要的学术史梳理外,应着重对同类课题研究状况和他人研究成果作出分析评价,阐明申报选题的价值和意义。
(四)申请人要具备扎实的研究基础和丰富的相关前期研究成果。
(五)申请人要树立鲜明的问题意识和创新意识,在框架设计、研究思路、主要内容、基本观点、研究方法等方面,体现申请人创新的学术思想、独到的学术见解和可能取得的突破。申报跨学科课题要侧重文理交叉和协同创新,注重采取多学科研究方法和组建跨学科研究团队。
(六)课题完成时间为1年,从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课题结项时须提交不少于3万字的高质量课题研究报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以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名义发表1篇以上(含1篇)与申报课题密切相关的理论文章可申请免于鉴定。
五、申报纪律
(一)申报责任单位要加强审查把关,切实把好政治导向关和学术质量关。各单位社科管理部门要从课题设计、课题论证、前期研究成果、科研团队等方面进行详细审查,择优上报。
(二)申请人须按照申报通知和《申请书》要求,如实填写材料,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不得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凡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违规违纪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参评资格;如获立项,一律撤项,三年内不得申报广东社科规划项目。
(三)课题组成员须为课题研究的实际参与者,且须征得课题组成员本人同意,在《申请书》上签字,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专项二:重大基础理论研究专项申报须知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全面繁荣、走在前列的总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发挥广东社科规划项目示范引导作用,着力加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着力推出具有重大学术创新价值和文化传承意义的标志性研究成果,为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服务,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服务。
二、课题设置
本次重大基础理论研究专项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阐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广东省优长学科和特色学科的理论创新开展研究。申请人须根据自己的研究专长和基础,选择不同的角度、方法和侧重点,自行设计题目进行申报。本次拟立项7项,每项资助15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责任单位条件
1.主要受理广东省内公办本科院校、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省社科院申报。
2.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和深厚的学术积累。
3.设有专门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能够为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二)申请人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经验,社会责任感强,学风优良;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是课题的实际负责人,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并担负科研组织指导职责;每个申报团队的首席专家只能为一人。
2.申请人结合自身科研优势特色,把握研究重点,自拟题目进行申报。
3.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马克思主义理论项目、中央各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项目及其他国家的重大科研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负责人,以及三年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被终止或撤项的项目负责人,不能作为负责人申报本专项。
4.首席专家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子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参与本次其他课题的申报。子课题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博士学位,在本批次中只能参与一个课题的申报,课题组成员最多参与两个课题的申报。
5.以相同题目或相近内容申报国家级课题或其他省部级课题已获批立项的,不得申报本课题。
6.项目申请人不能同时申报本年度“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研究专项、粤东西北研究专项、冷门绝学研究专项等3类项目。
四、申报要求
(一)本次申报须按照《申请书》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写,文本要简洁、规范、清晰,不加附件。
(二)申报课题要突出研究重点,体现有限目标,课题设计不宜过于宽泛,避免大而全,子课题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每个子课题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
(三)申请人要熟知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前沿和动态,除必要的学术史梳理外,应着重对同类课题研究状况和他人研究成果作出分析评价,阐明申报选题的价值和意义。
(四)申请人要具备扎实的研究基础和丰富的相关前期研究成果。《申请书》要重点介绍首席专家近年来在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积累和学术贡献、同行评价和社会影响等方面情况。
(五)申请人要树立鲜明的问题意识和创新意识,在框架设计、研究思路、主要内容、基本观点、研究方法等方面,体现申请人创新的学术思想、独到的学术见解和可能取得的突破。申报跨学科课题要侧重文理交叉和协同创新,注重采取多学科研究方法和组建跨学科研究团队。
(六)项目完成时间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应在2-3年完成。
(七)预期研究成果的规模和数量应科学合理,确保质量和学术水准,多出精品力作,避免重复出版;最终成果为大型文献典籍整理、多卷本专著、系列丛书等形式的,应注意编纂体例的科学性和统一性。
五、申报纪律
(一)申报责任单位要加强审查把关,切实把好政治导向关和学术质量关。各单位社科管理部门要从课题设计、课题论证、首席专家、前期研究成果、科研团队等方面进行详细审查,择优上报。
(二)申请人须按照申报通知和《申请书》要求,如实填写材料,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不得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凡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违规违纪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参评资格;如获立项,一律撤项,三年内不得申报广东社科规划项目。
(三)子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须为课题研究的实际参与者,且须征得本人同意。子课题负责人须在《申请书》上签字,否则视为违规申报。如获立项,首席专家要兑现申报时承诺,确保子课题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投入研究,原则上不得变更子课题负责人。
专项三:粤东西北研究专项申报须知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全面繁荣、走在前列,为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南粤大地落地生根结出丰硕成果作出应有贡献。旨在破解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地区不平衡问题,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的扶持力度,提升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整体水平。
二、课题设置
本专项资助以推进粤东西北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各项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研究。本专项不设具体课题指南,由项目申请人自主申报。本次拟立项18项左右,每项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责任单位条件
1.主要受理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二个地市的高校、党校、科研机构及党政部门独立法人申报。
2.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和深厚的学术积累。
3.设有专门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能够为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二)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遵守《广东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担任副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是课题的实际负责人,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并担负科研组织职责。如不具备上述条件,须由本专业领域内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推荐人填写推荐意见。
2.申请人结合自身科研优势特色,把握研究重点,自拟题目进行申报。
3.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包括子课题负责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央各部委项目的负责人(包括子课题负责人),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他省部级科研项目负责人,以及三年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被终止或撤项的项目负责人,不能作为负责人申报本专项。
4.申请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课题的申报。课题组成员最多参与两个课题的申报。
5.以相同题目或相近内容申报国家级课题或其他省部级课题已获批立项的,不得申报本课题。
6.项目申请人不能同时申报本年度“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研究专项、重大基础理论研究专项、冷门绝学研究专项等3类项目。
四、申报要求
(一)本次申报须按照《申请书》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写;文本要简洁、规范、清晰,不加附件。
(二)申报课题要突出研究重点,体现有限目标,课题设计不宜过于宽泛,避免大而全。
(三)申请人要熟知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前沿和动态,除必要的学术史梳理外,应着重对同类课题研究状况和他人研究成果作出分析评价,阐明申报选题的价值和意义。
(四)申请人要具备扎实的研究基础和丰富的相关前期研究成果。
(五)申请人要树立鲜明的问题意识和创新意识,在框架设计、研究思路、主要内容、基本观点、研究方法等方面,体现申请人创新的学术思想、独到的学术见解和可能取得的突破。申报跨学科课题要侧重文理交叉和协同创新,注重采取多学科研究方法和组建跨学科研究团队。
(六)项目完成时间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应在2-3年完成。
(七)预期研究成果的规模和数量应科学合理,确保质量和学术水准,多出精品力作,避免重复出版;最终成果为大型文献典籍整理、多卷本专著、系列丛书等形式的,应注意编纂体例的科学性和统一性。
五、申报纪律
(一)申报责任单位要加强审查把关,切实把好政治导向关和学术质量关。各单位社科管理部门要从课题设计、课题论证、前期研究成果、科研团队等方面进行详细审查,择优上报。
(二)申请人须按照申报通知和《申请书》要求,如实填写材料,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不得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凡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违规违纪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参评资格;如获立项,一律撤项,三年内不得申报广东社科规划项目。
(三)课题组成员须为课题研究的实际参与者,且须征得课题组成员本人同意,在《申请书》上签字,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专项四:冷门绝学研究专项申报须知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紧紧围绕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始终遵循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切实加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重视发展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绝学、冷门学科,确保有人做、有传承。一要聚焦广东需求。坚持广东需要、广东水准,开展对我省发展和文明传承具有战略性、储备性、长远性的“冷门绝学”研究。二要突出学科建设。着眼“冷门绝学”学科长远发展,推动相关学科领域优化学科结构、凝练学科发展方向、科学规划学科发展。
二、课题设置
申请人须根据自己的研究专长和研究基础,选择不同的角度、方法和侧重点,自行设计题目进行申报。本次拟立项7项,每项资助15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责任单位条件
1.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和深厚的学术积累。
2.设有专门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能够为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二)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遵守《广东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课题的实际负责人,能够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2.申请人结合自身科研优势特色,把握研究重点,自拟题目进行申报。
3.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包括子课题负责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央各部委项目的负责人(包括子课题负责人),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他省部级科研项目负责人,以及三年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被终止或撤项的项目负责人,不能作为负责人申报本专项。
4.申请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课题的申报。课题组成员最多参与两个课题的申报。
5.以相同题目或相近内容申报国家级课题或其他省部级课题已获批立项的,不得申报本课题。
6.项目申请人不能同时申报本年度“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研究专项、重大基础理论研究专项、粤东西北研究专项等3类项目。
四、申报要求
(一)冷门学科主要是指一些学术关注度低、成果产出难、研究群体小的传统人文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绝学是冷门学科中文化价值独特、学术门槛很高、研究难度极大、研究群体很小甚至后继无人的濒危学科。甲骨学、简牍学、敦煌学、古文字学、濒危语言(方言)研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历史研究(藏学、蒙古学、西夏学等)、疍民研究、传统文献和出土文献整理与研究,等等,均属于冷门绝学的范围。
(二)本次申报须按照《申请书》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写;文本要简洁、规范、清晰,不加附件。
(三)申报课题要突出研究重点,体现有限目标,课题设计不宜过于宽泛,避免大而全。
(四)申请人要熟知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前沿和动态,除必要的学术史梳理外,应着重对同类课题研究状况和他人研究成果作出分析评价,阐明申报选题的价值和意义。
(五)申请人要具备扎实的研究基础和丰富的相关前期研究成果。
(六)申请人要树立鲜明的问题意识和创新意识,在框架设计、研究思路、主要内容、基本观点、研究方法等方面,体现申请人创新的学术思想、独到的学术见解和可能取得的突破。申报跨学科课题要侧重文理交叉和协同创新,注重采取多学科研究方法和组建跨学科研究团队。
(七)项目完成时间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应在2-3年完成。
(八)预期研究成果的规模和数量应科学合理,确保质量和学术水准,多出精品力作,避免重复出版;最终成果为大型文献典籍整理、多卷本专著、系列丛书等形式的,应注意编纂体例的科学性和统一性。
一、支持的领域
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提升产业基础能力;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提升专业化能力,争创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
二、支持的项目类别
(一)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我市产业基础再造(工业强基)工程重点方向、产品关键技术工艺与性能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工业基础领域的技术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项目。
(二)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长期聚焦特定细分产品,持续提升专业化研发生产与服务能力,在特定细分产品市场实现领先优势,获得国家或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称号。
(三)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已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三、设定依据
(一)《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
(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11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四、支持的费用范围
(一)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发设计和生产仪器设备工具、研发设计与管理等专用软件、试验材料、技术服务(含联合委托开发设计、知识产权、测试认证)、新建和改造生产场地等费用。
(二)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项目。不设资助费用范围,按《操作规程》规定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三)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不设资助费用范围,按《操作规程》规定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的项目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的项目数量:无项目数量限制,只要符合《操作规程》资助条件,均可获得资助。
(二)资助的方式及标准:
1.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
事后方式。按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且符合支持费用范围的总投入的30%,最高1000万元予以资助。
2.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项目
事后方式。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3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
同一企业或同一产品获得国家级和市级两项称号的,按国家级称号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此前已获得市级称号奖励的,按国家级与市级称号奖励标准差额予以奖励。
同一项产品分别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指项目实施单位基于同一项产品获得示范企业称号)称号的,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此前已获“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奖励的,按两类称号奖励标准差额予以奖励。
3.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
事后方式。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已获得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项目资助的,不再享受本奖励政策。
注:以上3个项目的实际资助金额,将根据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数量而定。
六、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以及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三)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四)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资助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六)资助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本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七)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费用的行为。
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以及企业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除外;
(八)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条件:
(一)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专项条件
1.资助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我市产业基础再造发展方向,产品性能、技术指标和生产工艺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资助项目应按照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且已实施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须达到500万元以上;
3.项目实施单位拥有资助项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4.资助项目建设期在申报年度的前三个自然年度内。
(二)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项目专项条件
项目实施单位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或遴选,获得工信部或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
(三)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专项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已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开展的定期复核评价。
申报主体
2020年度认定,或2020年以前认定且2020年度动态评估合格的总部企业。
三、申报程序
(一)递交材料
申报单位通过前海总部在线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查
前海管理局主办处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前海管理局审定。
(三)公示
审定后在前海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拨付资金
资金扶持计划下达后,前海管理局与企业签订扶持协议,企业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收款收据、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后,正式拨付资金。
四、其他事项
1.申报材料及要求详见附件1-3。
2.审查过程中如需机构补正材料的,请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
3.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36668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