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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1年度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金的通知

关于申报2021年度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金的通知


龙岗区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办法》(深龙文规〔2019〕1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我区竞技体育水平,鼓励优秀运动员和为国家培养输送优秀体育竞技人才的体育工作者,做好2021年度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金申报工作,请各申报单位(个人)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申报工作。(联系人:钟小姐,联系电话:0755-289483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竞技体育水平,鼓励优秀运动员和为国家培养输送优秀体育竞技人才的体育工作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级及以上比赛竞技体育组和

  学校体育组中获奖的龙岗区注册运动员,和非奥运争光项目中为龙岗区获得荣誉的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的初始注册、带训和培养、输送教练员(组)和领队。其中运动员的初始注册、带训和培养、 输送教练员(组)必须在龙岗区带训时间大于 12 个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金,是指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优秀运动员、初始注册、带训和培养、输送教练员(组)和领队的专项经费,为税前奖励。


  第二章 体育竞赛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在世界奥林匹克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 励标准:金牌奖励 80 万元、银牌奖励 50 万元、铜牌奖励 30 万元、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 5 万元。

  第五条 在世界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 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 10 万元、银牌奖励 6 万元、铜牌奖励 5 万元、第四名奖励 4 万元、第五名奖励 3 万元、第六名奖励 2 万元、第七名奖励 1 万元、第八名奖励 0.8 万元。

  第六条 在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篮球世界杯、足球世界杯)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 8 万元、银牌奖励 4 万元、铜牌奖励 2 万元、第四名奖励 0.9 万元、第五名奖励 0.8 万元、第六名奖励 0.7 万元、第七名奖励 0.6 万元、第八名奖励 0.5 万元。

  第七条 在世界中学生运动会、全国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篮球亚洲杯、足球亚洲杯)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 6 万元、银牌奖励 2 万元、铜牌奖励 1.5 万元、第四名奖励 0.8 万元、第五名奖励 0.6 万元、第六名奖励 0.5 万元、第七名奖励 0.3 万元、第八名奖励 0.2 万元。

  第八条 在全国青年运动会、广东省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 3 万元、银牌奖励 1 万元、铜牌奖励 0.8 万元、第四名奖励 0.5 万元、第五名奖励 0.3 万元、第六名奖励 0.2 万元、第七名奖励 0.1 万元、第八名奖励 0.08 万元。

  第九条 在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深圳市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 0.8 万元、银牌奖励 0.4 万元、铜牌奖励 0.3 万元、第四名奖励 0.12 万元、第五名奖励 0.1 万元、第六名奖励 0.08万元、第七名奖励 0.06 万元、第八名奖励 0.05 万元。

  第十条 非奥运争光项目在由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主办的世界最高级别比赛(如国际象棋奥林匹克团体赛等)中获得名次 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 3 万元、银牌奖励 2 万元、铜牌奖励 1 万元、第四名奖励 0.6 万元、第五名奖励 0.4 万元、第六名奖励 0.3 万元、第七名奖励 0.25 万元、第八名奖励 0.2 万元。

  第十一条 在全国体育大会、全国智力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 2 万元、银牌奖励 1.5 万元、铜牌奖励 0.8 万元、第四名奖励 0.5 万元、第五名奖励 0.3 万元、第六名奖励 0.25万元、第七名奖励 0.2 万元、第八名奖励 0.15 万元。

  第十二条 在广东省体育大会、广东省智力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 1 万元、银牌奖励 0.8 万元、铜牌奖励 0.6 万元、第四名奖励 0.4 万元、第五名奖励 0.25 万元、第六名奖励 0.2万元、第七名奖励 0.15 万元、第八名奖励 0.1 万元。

  第十三条 在深圳市体育大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 0.15 万元、银牌奖励 0.1 万元、铜牌奖励 0.08 万元。


  第三章 体育竞技人才培养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十四条 对培养输送我区运动员(即该运动员代表我区在市以上注册)到国家队、省队、市队并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在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内的赛事)的教练员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运动员输送年限从运动员被市级及以上优秀运动队正式吸收时间开始计算,按自然年计算。正式吸收时间以市级及以上优秀运动队的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六条 输送教练员按培养运动员输送至市级及以上优秀运动队的时间实行区别奖励:

  (一)初始注册教练员输送至上级运动队 10 年以内(含 10年)的,按所输送运动员奖金的 40%计发,直接输送教练员输送至上级运动队 10 年以内(含 10 年)的,按所输送运动员奖金的20%计发;


  (二)输送至上级运动队 10 年以上的,不再计发奖金;

  (三)输送教练员应当在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奖或受表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市级竞赛项目,运动员依据成绩给予奖励:

  (一)单项个人项目:按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 50%累计计发。


  (二)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按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每人按名次奖励标准的 50%计发(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低于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的,以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为准)。在决赛阶段只参加预赛的运动员,按该项目最终名次奖励标准的 25%计发,如同项目参加预赛的运动员超过两人,按两人上限计发奖金。


  (三)球类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按上场比赛人数)的奖金, 每人按奖励标准的 50%计发;非主力队员每人以主力队员奖金的25%计发。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上竞赛项目,运动员依据成绩给予奖励:

  (一)单项个人项目:按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 60%累计计发。


  (二)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按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每人按名次奖励标准的 50%计发(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低于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的,以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为准)。在决赛阶段只参加预赛的运动员,按该项目最终名次奖励标准的 25%计发,如同项目参加预赛的运动员超过两人,按两人上限计发奖金。


  (三)球类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按上场比赛人数)的奖金, 每人按奖励标准的 100%计发;非主力队员每人以主力队员奖金的 50%计发。


  (四)双计分运动员、协议计分运动员、其他地区输送和交 流到我区运动员的奖励,按本办法标准的 50%计发。


  第十九条 市级竞赛项目,教练员(组)的奖励按照以下标 准计发:

  (一)单项个人、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带训教练员或主教练按所带训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 40%累计计发。


  (二)球类集体项目:带训教练员或主教练按规程规定该项目所获名次,按奖励标准的 40%计发。


  (三)助理教练(以正式任命文件为准)的奖金,按带训教练或主教练奖金的 60%计发。


  (四)教练员在同一项目中,只能为主教练(或带训教练)、 助理教练中的一个职务,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职务的奖励; 初始注册教练、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和直接输送教练可以是同一人,可以同时申请初始注册教练、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和直接输送教练奖励金。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竞赛项目,教练员(组)的奖励按照 以下标准计发:

  (一)单项个人、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带训教练或主教练按所带训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 40%累计计发。


  (二)球类集体项目:带训教练或主教练按规程规定该项目所获名次,按奖励标准的 100%计发。


  (三)双计分运动员、其他地区交流到我区、代表我区参赛 运动员、协议计分运动员的带训教练或主教练,按本办法标准的40%计发。


  (四)助理教练(以正式任命文件为准)的奖金,按带训教练或主教练奖金的 60%计发。


  (五)教练员在同一项目中,只能为主教练(或带训教练)、 助理教练中的一个职务,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职务的奖励; 初始注册教练、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和直接输送教练可以是同一人,可以同时申请初始注册教练、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和直接输送教练奖励金。

  第二十一条 领队(项目组长)的奖励按照以下标准计发: 市级竞赛项目(含深圳市运动会),领队(含副领队)给予

  奖励,其奖金总额为所带项目获奖运动员个人奖金的平均数。若领队(或副领队)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只能按照其 中一个较高奖金的所带项目(含小项)队伍领取一次奖金,不重 复计发奖金。


  第五章 奖励申报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奖励申报表由组织参赛的单位或运动员初始注册单位填写,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进行初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体育事业促进科核定后,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

  育局财务监管中心汇总报区财政局纳入第二年预算,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预算按比例发放。在收齐奖励申请材料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进行初审的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体育事业促进科进行核定及批复发放的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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