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办法》(深龙文规〔2019〕1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我区竞技体育水平,鼓励优秀运动员和为国家培养输送优秀体育竞技人才的体育工作者,做好2021年度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金申报工作,请各申报单位(个人)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申报工作。(联系人:钟小姐,联系电话:0755-289483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竞技体育水平,鼓励优秀运动员和为国家培养输送优秀体育竞技人才的体育工作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级及以上比赛竞技体育组和
学校体育组中获奖的龙岗区注册运动员,和非奥运争光项目中为龙岗区获得荣誉的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的初始注册、带训和培养、输送教练员(组)和领队。其中运动员的初始注册、带训和培养、 输送教练员(组)必须在龙岗区带训时间大于 12 个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金,是指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优秀运动员、初始注册、带训和培养、输送教练员(组)和领队的专项经费,为税前奖励。
第二章 体育竞赛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在世界奥林匹克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 励标准:金牌奖励 80 万元、银牌奖励 50 万元、铜牌奖励 30 万元、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 5 万元。
第五条 在世界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 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 10 万元、银牌奖励 6 万元、铜牌奖励 5 万元、第四名奖励 4 万元、第五名奖励 3 万元、第六名奖励 2 万元、第七名奖励 1 万元、第八名奖励 0.8 万元。
第六条 在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篮球世界杯、足球世界杯)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 8 万元、银牌奖励 4 万元、铜牌奖励 2 万元、第四名奖励 0.9 万元、第五名奖励 0.8 万元、第六名奖励 0.7 万元、第七名奖励 0.6 万元、第八名奖励 0.5 万元。
第七条 在世界中学生运动会、全国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篮球亚洲杯、足球亚洲杯)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 6 万元、银牌奖励 2 万元、铜牌奖励 1.5 万元、第四名奖励 0.8 万元、第五名奖励 0.6 万元、第六名奖励 0.5 万元、第七名奖励 0.3 万元、第八名奖励 0.2 万元。
第八条 在全国青年运动会、广东省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 3 万元、银牌奖励 1 万元、铜牌奖励 0.8 万元、第四名奖励 0.5 万元、第五名奖励 0.3 万元、第六名奖励 0.2 万元、第七名奖励 0.1 万元、第八名奖励 0.08 万元。
第九条 在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深圳市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 0.8 万元、银牌奖励 0.4 万元、铜牌奖励 0.3 万元、第四名奖励 0.12 万元、第五名奖励 0.1 万元、第六名奖励 0.08万元、第七名奖励 0.06 万元、第八名奖励 0.05 万元。
第十条 非奥运争光项目在由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主办的世界最高级别比赛(如国际象棋奥林匹克团体赛等)中获得名次 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 3 万元、银牌奖励 2 万元、铜牌奖励 1 万元、第四名奖励 0.6 万元、第五名奖励 0.4 万元、第六名奖励 0.3 万元、第七名奖励 0.25 万元、第八名奖励 0.2 万元。
第十一条 在全国体育大会、全国智力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 2 万元、银牌奖励 1.5 万元、铜牌奖励 0.8 万元、第四名奖励 0.5 万元、第五名奖励 0.3 万元、第六名奖励 0.25万元、第七名奖励 0.2 万元、第八名奖励 0.15 万元。
第十二条 在广东省体育大会、广东省智力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 1 万元、银牌奖励 0.8 万元、铜牌奖励 0.6 万元、第四名奖励 0.4 万元、第五名奖励 0.25 万元、第六名奖励 0.2万元、第七名奖励 0.15 万元、第八名奖励 0.1 万元。
第十三条 在深圳市体育大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金牌奖励 0.15 万元、银牌奖励 0.1 万元、铜牌奖励 0.08 万元。
第三章 体育竞技人才培养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十四条 对培养输送我区运动员(即该运动员代表我区在市以上注册)到国家队、省队、市队并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在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内的赛事)的教练员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运动员输送年限从运动员被市级及以上优秀运动队正式吸收时间开始计算,按自然年计算。正式吸收时间以市级及以上优秀运动队的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六条 输送教练员按培养运动员输送至市级及以上优秀运动队的时间实行区别奖励:
(一)初始注册教练员输送至上级运动队 10 年以内(含 10年)的,按所输送运动员奖金的 40%计发,直接输送教练员输送至上级运动队 10 年以内(含 10 年)的,按所输送运动员奖金的20%计发;
(二)输送至上级运动队 10 年以上的,不再计发奖金;
(三)输送教练员应当在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奖或受表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市级竞赛项目,运动员依据成绩给予奖励:
(一)单项个人项目:按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 50%累计计发。
(二)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按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每人按名次奖励标准的 50%计发(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低于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的,以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为准)。在决赛阶段只参加预赛的运动员,按该项目最终名次奖励标准的 25%计发,如同项目参加预赛的运动员超过两人,按两人上限计发奖金。
(三)球类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按上场比赛人数)的奖金, 每人按奖励标准的 50%计发;非主力队员每人以主力队员奖金的25%计发。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上竞赛项目,运动员依据成绩给予奖励:
(一)单项个人项目:按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 60%累计计发。
(二)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按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每人按名次奖励标准的 50%计发(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低于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的,以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为准)。在决赛阶段只参加预赛的运动员,按该项目最终名次奖励标准的 25%计发,如同项目参加预赛的运动员超过两人,按两人上限计发奖金。
(三)球类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按上场比赛人数)的奖金, 每人按奖励标准的 100%计发;非主力队员每人以主力队员奖金的 50%计发。
(四)双计分运动员、协议计分运动员、其他地区输送和交 流到我区运动员的奖励,按本办法标准的 50%计发。
第十九条 市级竞赛项目,教练员(组)的奖励按照以下标 准计发:
(一)单项个人、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带训教练员或主教练按所带训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 40%累计计发。
(二)球类集体项目:带训教练员或主教练按规程规定该项目所获名次,按奖励标准的 40%计发。
(三)助理教练(以正式任命文件为准)的奖金,按带训教练或主教练奖金的 60%计发。
(四)教练员在同一项目中,只能为主教练(或带训教练)、 助理教练中的一个职务,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职务的奖励; 初始注册教练、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和直接输送教练可以是同一人,可以同时申请初始注册教练、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和直接输送教练奖励金。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竞赛项目,教练员(组)的奖励按照 以下标准计发:
(一)单项个人、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带训教练或主教练按所带训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 40%累计计发。
(二)球类集体项目:带训教练或主教练按规程规定该项目所获名次,按奖励标准的 100%计发。
(三)双计分运动员、其他地区交流到我区、代表我区参赛 运动员、协议计分运动员的带训教练或主教练,按本办法标准的40%计发。
(四)助理教练(以正式任命文件为准)的奖金,按带训教练或主教练奖金的 60%计发。
(五)教练员在同一项目中,只能为主教练(或带训教练)、 助理教练中的一个职务,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职务的奖励; 初始注册教练、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和直接输送教练可以是同一人,可以同时申请初始注册教练、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和直接输送教练奖励金。
第二十一条 领队(项目组长)的奖励按照以下标准计发: 市级竞赛项目(含深圳市运动会),领队(含副领队)给予
奖励,其奖金总额为所带项目获奖运动员个人奖金的平均数。若领队(或副领队)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只能按照其 中一个较高奖金的所带项目(含小项)队伍领取一次奖金,不重 复计发奖金。
第五章 奖励申报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奖励申报表由组织参赛的单位或运动员初始注册单位填写,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进行初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体育事业促进科核定后,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
育局财务监管中心汇总报区财政局纳入第二年预算,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预算按比例发放。在收齐奖励申请材料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进行初审的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体育事业促进科进行核定及批复发放的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11月10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宝安区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宝安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启动2021年宝安区国家、省、市创新平台建设配套奖励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统计关系在宝安区。
2.经深圳市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且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二)奖励标准
1.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单位,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同一项目未获过宝安区其它资助,已通过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或完成项目整体验收;
3.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经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或入选市“十大行动计划”中的“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十大海外创新中心”的项目;
4.本奖励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其他: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创新促进科 29998349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11月18日
各有关企业:
2021年度商贸流通业资助项目的(一)2、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完善网点体系部分拟于近期开通系统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二、资助标准
(一)完善商业配套网点
1、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对新开设的5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位于辖区内,统计行业分类为零售业)等重大商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10%的比例,对投资企业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完善网点体系。对在南山区注册、拥有一个及以上有效注册商标(含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品牌连锁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新开设直营店,按营业面积(无营业面积则按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中标注的最小面积计)30(含)-100平米、100(含)-1000平米、1000(含)-3000平米、3000(含)-6000平米、6000(含)-2万平米、2万(含)-5万(超过5万平米的按5万平米资助标准奖励)平米分别给予单店5万、10万、20万、30万、40万、5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资助。西丽、桃源等北部片区 的资助标准提高一倍。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10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零售连锁企业;
(2)有3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住宿连锁企业;
(3)有5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连锁企业。
(二)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按照销售增长额(营业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商业企业,奖励上限提高至600万元。(申请项目的奖励金额需达到2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的条件和奖励比例如下: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含)-50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50亿元及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按照不超过销售增长额的0.3‰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含)-5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及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零售企业,按照不超过销售增长额的1‰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2000(含)-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额5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住宿企业,按照不超过营业增长额的3‰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4、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统计在库餐饮企业,按照不超过营业增长额的3‰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三)鼓励商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对商贸企业开展硬件设施改造、先进技术应用、标准化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
系建设、网络销售平台建设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项目限上一年度竣工,合同数不超过10个,投入时间不超过上两年度,投入额不低于5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亿元的批发企业;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的零售企业(石油、汽车销售类企业销售额需达到5亿元);
3、上年度营收达到1亿元的大型购物中心;
4、上年度营业额达到6000万元的住宿企业(不含星级酒店)。
(四)鼓励商业新业态发展
1、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不含金融服务)企业,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上年度收入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及以上,分别给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批发类、零售类企业,上年度线上营业额分别达到10亿元、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批发类企业,上年度线上营业额达到
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零售类企业,上年度线上营业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保税展示交易模式创新。对纳入海关“保税+实体新零售”试点的创新型保税展示交易门店,按照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开业资助。单店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产销分离。对生产基地迁移区外的制造企业将销售业务独立经营,按照产销分离方式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的新入库商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平行进口汽车发展。鼓励区内汽车贸易企业(经销商)和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进口商)合作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对汽车贸易企业、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均为在南山区注册的法人企业开展的平行进口汽车业务进行扶持:对汽车贸易企业,上年度进口汽车500辆(含)至1000辆的,每辆给予不超过1000元扶持;上年度进口汽车超过1000辆至2000辆部分,每辆给予不超过1500元扶持;上年度进口汽车超过2000辆部分,每辆给予不超过2000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汽车供
应链服务平台企业(上年度进口汽车500辆及以上),每辆汽车给予不超过500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本操作规程所涉及的项目均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涉及民生农产品销售的企业除外)。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商业企业做大做强项目的在库统计企业,可不受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3、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四、注意事项:
1、各企业在正式申报项目前,请先仔细阅读首页演示内容。在注册登录中遇到有关网站、平台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咨询。
2、技术咨询电话:26712272,政策咨询电话:26567867、26542280、26549823,打印统计报表咨询电话:26542081。
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福田英才荟人才住房支持申请指南》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将《福田英才荟人才住房支持申请指南》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组织实施。
1.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2021)的通知》(福发〔2021〕10号)及《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2021)》第3.3.4条。
2.政策内容
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文件精神,结合福田英才人才住房政策,给予福田英才住房保障支持。
3.申请条件
3.1 申请人应为相关部门认定的福田英才,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3.2 申请人在福田区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缴纳社保;
3.3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或住房建设用地;
3.4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均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任何形式的政策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
3.5 申请人未在本区享受其他形式的人才住房政策;
3.6 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才住房的,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主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4.支持事项
4.1 已获评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孔雀人才的福田英才,选择人才安居住房的,按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有关规定执行。
4.2 符合本申请指南申请条件规定的申请人,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定价标准缴交租金。
4.3 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申请人已婚或单亲的,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左右(如选择原关外项目配租面积为70平方米左右);申请人为单身的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左右。
具体配租面积以房源实际情况为准,申请人可以自愿认租低于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但视为其已按标准配租。
4.4 符合本申请指南申请条件规定的申请人受理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区住房建设局按条件配租房源。若因房源不足无法配租,申请人须等候新筹集的房源。若因申请人个人原因放弃配租房源,自放弃申请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递交申请。
本指南由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82918949。
特此印发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建设局
2021年10月31日
辖区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根据区统一安排,罗湖区科技创新局于近期开始受理鼓励“四上”科技企业发展、鼓励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等部分扶持项目,现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二、扶持对象
(一)在罗湖区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或依法纳入罗湖统计的企事单位、社会机构及其他单位;
(二)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拥有有效知识产权并纳入罗湖区“四上”库的战略性新兴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扶持项目
(一)营收增长扶持项目
1、项目说明:连续两个年度营收增长超过10%的,给予企业营收增长奖励。
扶持标准如下:
(二)研发投入增长扶持项目
1、项目说明: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5%,或者上一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4%,或者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的企业,并且连续两个年度R&D投入增长超过相应百分比的,给予企业研发支持。
扶持标准如下:
(三)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配套扶持项目
1、项目说明:对近三年已结题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企业配套支持。
扶持标准:根据企业获得上级支持金额,按5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四)融资奖励扶持项目
1、项目说明:上一年度获得各类投资机构超过5000万元以上融资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融资奖励。
扶持标准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7号),经研究决定,我局现组织开展2022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第二批项目申报。
一、资助的领域
对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现有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管理领域进行改造提升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二、资助的项目类别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
申报单位实施的采用智能化技术与装备,利用5G、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包括产品设计、技术开发、生产工序、加工制造、仓储配送、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改造,以实现企业内外部资源智能化管理运用,建成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为目标的技术改造项目。
申报单位实施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可以是依本项所述,或数字化、或网络化、或智能化为阶段目标的改造项目,也可以是将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融合一体的改造项目。
(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
申报单位实施的以实现扩大产能规模、提高生产效率、质量提升、产品更新换代以及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高安全生产防范能力为目标,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设备,淘汰老旧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
申报单位为实施前两项所列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或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其资金筹措主要采用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方式的融资项目。本项所述融资租赁方式,仅限生产设备直接租赁的业务模式。
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应当与前两项所列的技术改造项目相互对应,叠加申报。
三、资助的费用范围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
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建设费用,包括技术设备与工器具、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以及与申报项目有关的配套软件、设备检测维护、智能化集成、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的研发外包服务、评估认证等其他相关费用。所指建设费用均为扣除可抵扣税款的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
1.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
(1)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自制或购置用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检测,且达到固定资产统计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和改造费用,以及支持设备运行的软件系统等生产设施的建设费用;
(2)安装工程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安装申报项目各种生产设备、装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维系设备运行的动力、传动设施的安装工程,附属于设备的管线敷设、工作台、梯子、护栏等装配工程;
(3)建筑工程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满足生产设备运行需要而实施的有关生产环境的工程建设费用。主要包括与生产设备加工制造场所相对应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进行改造的建设费用,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消防、环保、卫生、通风、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 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等建设费用。
2.其他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1)配套软件费用:申报单位为保障设备运行配套购置的,且不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操控、管理软件系统费用;
(2)检测维护费用:申报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设备运行维护、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
(3)智能化集成费用:申报单位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设计、咨询、安装、集成、5G网络环境建设及5G网络资源使用费等费用;
(4)研发外包服务费用: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委托第三方开展的生产技术和工艺的研发服务费用;
(5)评估认证费用:申报单位为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实际发生的企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评估认证费用。
(二)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的资助费用范围:
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所列智能化改造项目或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利用银行贷款进行申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所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
四、设定依据
(一)《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
(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7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五、资助项目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资助数量:无数量限制。只要符合《操作规程》资助条件,均可获得资助。
(二)资助的方式及标准:
1.智能化改造项目。
事后方式。根据申报单位实施申报项目后,其智能制造能力所达到的《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评价等级,实行分级资助:
评价等级达到四级及以上的,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
评价等级达到三级的,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6%给予资助;
评价等级达到二级的,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2%给予资助。
上述各等级的资助金额上限均为5000万元。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
2.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
事后方式。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上限为5000万元。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
3.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
事后方式。对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所列智能化改造项目或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所实际发生的利息,按不超过已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贴息;同一笔银行贷款或设备租赁费用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最长贴息期限3年。
实际资助标准,将根据财政资金年度预算以及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数量而定。
六、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条件和专项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于2018年8月31日前注册成立(公司分立除外),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三)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且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达500万元及以上,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且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五)申报项目的建设起止日期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且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新成立企业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发生的购置生产设备等费用视同为初始投资,不得纳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范围),且项目已实施完毕、通过竣工验收,投资建设费用也已支付完毕。
注: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且已按规定纳统的项目,如2020年已将2019年度的投资建设费用申报了技改倍增专项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并获得资助,则后续还未申报资助的项目投资建设费用可视为特殊情况,纳入本次项目申报;
(六)申报项目符合本申报指南支持的项目类别,富于专业化和具有完整的独立性与系统性。
申报单位可以在当年度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的项目,但所申请的两个及以上的项目,在改造目标、建设内容、实施费用,以及时间、场地等方面,不得存在雷同与重复情形,严禁将本属同一类别的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
(七)申报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投资建设费用,再次重复纳为申报项目的投资建设费用情形;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及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项目除外;
(八)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条件: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申报单位经实施申报项目,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二级及以上等级。
(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申报单位经实施申报项目,其产能规模、新产品销售额、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人均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较申报项目实施前有所提高,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安全生产防范能力显著提升。
本项所述新产品销售额,系指申报单位经实施以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为目标的申报项目,首次生产制造该新产品实现的销售额。
(三)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实施本申报指南所列智能化改造项目或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已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取得银行贷款或租赁设备且已实际支付了全额利息;
2.申报项目应与申报单位实施的本申报指南所列智能化改造项目或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同时叠加申请。如因实际发生的利息存在滞后支付情形,申报项目与其相对应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申请时间间隔最多不超过1年,且相对应的技术改造项目已实际获得《操作规程》项下资助;
3.申报单位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均应明确本合同贷款或租赁的设备用途为相对应的具体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且该技术改造项目的具体名称应与申报单位相对应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名称相一致;
4.申报项目的银行贷款额或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生产设备的对价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相对应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的70%。
一、具体内容
【船公司开辟外贸新航线项目】
申报指南(船公司开辟外贸新航线项目申报指南尚在完善中,完善后另行发布。
【航运服务业及配套服务发展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设立或迁入的,实际开展船舶融资租赁、运费期货交易、航运保险等业务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一千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资助。
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设立或迁入的,实际开展船舶检验、船舶管理、船舶交易、货船运输、船舶燃料供应、海洋工程、船舶代理、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业务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一千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机构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一)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设立或迁入的,实际开展船舶融资租赁、运费期货交易、航运保险等业务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一千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一百万元扶持,自首次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其区级财力贡献的百分之百、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五十分别给予扶持。
(二)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设立或迁入的,实际开展船舶检验、船舶管理、船舶交易、货船运输、船舶燃料供应、第 5 页 共 152 页海洋工程、船舶代理、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业务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一千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机构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扶持,自首次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其区级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扶持。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申请年度的上一年在盐田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盐田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年度的上一年,企业纳统盐田区的营业收入达到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上,同时企业实际开展业务时间满一年;
(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船舶融资租赁、运费期货交易、航运保险,或船舶检验、船舶管理、船舶交易、船舶运输、船舶燃料供应、海洋工程、船舶代理、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航运金融服务业和航运配套服务业等相关业务;
(四)同一申报主体针对航运金融服务业或航运配套服务业扶持政策,只能申请其中一项,不能重复申请;
(五)若企业申请涉及区级财力贡献扶持,则对应年度营业收入须达到一千万元以上;若营业收入未达到一千万元以上,则对应年度产生的区级财力贡献不给予扶持;
【水水联运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在盐田港区从事驳船运输且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五千标准箱以上(含五千标准箱)的企业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在盐田港区从事驳船运输且上一年度集装箱吞吐量五千标准箱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完成吞吐量较前一年增长部分按十五元/标准箱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在盐田港区从事驳船运输的独立法人企业。(二)申报企业在盐田港区从事驳船运输业务持续运营满 2 年以上。
(三)申报企业考核年度在盐田港区从事驳船运输的集装箱吞吐量达到五千标准箱(含五千)以上。
其中,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自然年),考核上一年度为考核年度的上一年(自然年);
驳船运输集装箱吞吐量是指申报企业运营的外贸内支线航线(含沿海内支线航线)、内贸航线等所有航线在盐田港区的集装箱装卸量。
(四)申报企业考核年度在盐田港区从事驳船运输的集装箱吞吐量高于考核上一年度在盐田港区从事驳船运输的集装箱吞吐量。
【海铁联运企业建设内陆港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上一年度挂牌年吞吐量达到一万标准箱以上(含一万标准箱)的内陆港,给予负责运营的海铁联运企业资助,对海铁联运企业上一年度总运输量达十五万标准箱并实现同比增长的,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一)对上一年度挂牌且年吞吐量一万标准箱以上的内陆港,每个内陆港给予海铁联运企业一百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二)对海铁联运企业上一年度运量达十五万标准箱的,上一年度完成运量比前一年增长部分,按五十元/标准箱给予扶持。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在盐田区从事海铁联运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内陆港盐田港集装箱吞吐量是指海铁联运企业将货物从内陆港集散地站点通过铁路运输到盐田港区,再经盐田港区海运出口的集装箱运输量;或从盐田港区海运进口的货物,再由海铁联运企业从盐田港区通过铁路运输到内陆港集散地站点的集装箱运输量。如果出现海运柜与铁路柜倒柜的情况,一对一的倒柜业务可以纳入吞吐量计算范围,其余一对多、多对一或多对多的业务不纳入吞吐量计算范围。
(三)申请新增内陆港扶持项目的企业,还需满足如下条件:
1.申报企业须在上一年度有新挂牌的内陆港。
2.申报企业新挂牌内陆港盐田港集装箱年吞吐量达到一万标准箱(含一万)。
3.申报企业的单个内陆港只能获得一次资助。其中,年吞吐量是指从内陆港挂牌之日起算的 365 天的吞吐量总和。
4.新挂牌的内陆港对应的海运港必须是盐田港;
5.海铁联运企业新挂牌内陆港需提前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的时间即认定为该内陆港的挂牌时间;
6.申报企业应是该内陆港的主要投资方。
(四)申请新增运量扶持项目的企业,还需满足如下条件:
1.申报企业在盐田港区从事海铁联运业务持续运营满 2 年以上。
2.申报企业考核年度在盐田港区通过铁路运输的海铁联运集装箱吞吐量应达到十五万标准箱;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自然年),考核上一年度为考核年度上一年(自然年)。
3.申报企业考核年度在盐田港区通过铁路运输的海铁联运集装箱吞吐量高于考核上一年度在盐田港区通过铁路运输的海铁联运集装箱吞吐量。
【集装箱堆场外迁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在盐田区以外投资(独立投资或投资股份占比超 50% 以上)设立集装箱堆场的辖区企业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以外投资(投资股份占比超百分之五十以上)设立集装箱堆场的辖区企业,集装箱堆场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空箱年作业量超过五千标准箱且服务于盐田港的,按不超过集装箱堆场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堆场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为国际班轮企业提供集装箱空箱堆存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企业上年一度有在盐田区以外地区投资设立集装箱堆场,若以合资形式投资的,投资股份占比须超过百第 20 页 共 152 页分之五十(不含五十)。
(三)申报企业新设立的集装箱堆场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不含一万)。
(四)申报企业新设立的集装箱堆场持续运营满一年以上。
(五)申报企业新设立的集装箱堆场服务于盐田港的出口提空箱年作业量超五千标准箱(不含五千)。
其中,年作业量是指从堆场办理第一笔出口提空箱业务之日起算的一整年完成的业务量总和。
服务于盐田港的出口提空箱箱量是指拖车从新设立的集装箱堆场提出空柜,装货后将重柜还回盐田港区,经盐田港区出口的提空箱业务量。
(六)申报企业新设立的集装箱堆场产生的实际投入是指堆场基础建设的一次性投入,包括堆场基础工程建设、购买基础设备等,堆场租金、员工薪酬等投入不纳入实际投入范围。
(七)申报企业新设立的集装箱推场应提前向区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改造建设查验平台项目】
一、申请内容对辖区企业利用自有用地或空间建设、改造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满足货物查验需求的基础设施平台,并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监管设备等实际投入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企业在上一年度已在区政府备案,并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监管设备等实际投入,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项目扶持不超过五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需利用自有用地或空间建设基础设施平台。
(三)基础设施平台需经海关验收通过,并实际运作可满足货物查验等需求。
(四)企业需在申请年度的上一年度向区政府进行项目备案。
(五)项目投资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统范围。
【对进口商品开展增值业务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仓储物流企业依托辖区仓库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汽车等进口商品开展加工、分割、包装、展销等增值业务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二千万元以上的,自首次申请年度起连续申请三年按该项业务区级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二十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必须依托盐田区的仓库,仓库内实际存储进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汽车等进口商品。
(三)仓储物流企业或其投资设立的从事相关进口商品增值服务的子公司,需根据商品展示需求搭建展销场景。
(四)企业申请年度的上一年度的销售额在二千万元以上(含两千万);
(五)自首次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销售额达到二千万元以上;若销售额未达到二千万元以上,则对应年度产生的区级财力贡献不给予扶持;
【开展保税新业务项目】
一、申请内容
辖区企业依托自有或租用仓库在盐田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维修、保税检测、保税研发等新业务的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租用仓库首次开展上述业务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补贴,三年补贴标准分别为二十元/平方米/月、十五元/平方米/月、十元/平方米/月,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金额;对依托自有仓库首次开展上述业务的,按业务相关设备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应当是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后依托盐田综保区仓库首次开展上述业务,从盐田综保区外的其他地方或盐田综保区沙保片区厂房迁入盐田综保区仓库开展上述业务的亦符合条件。
(三)申报单位应当是租用盐田综保区内仓库或在盐田综保区内自有仓库的企业。申报单位申报项目位于盐田综保区内自有仓库的,还应形成相关的实际投入,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及配套业务发展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在盐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平台企业,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首次超过一亿美元或自营商品销售额超过一千万美元的给予资助。
对在盐田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跨境电商配套业务的企业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一)对在盐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平台企业,上一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首次超过一亿美元或自营商品销售额超过一千万美元的,给予一百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二)对在盐田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跨境电商配套业务的企业给予连续三年仓储补贴。三年补贴金额分别为二十元/ 平方米/月、十五元/平方米/月、十元/平方米/月。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金额,且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
1.申报企业须为交易平台的经营主体,申报单位经营的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在上一年度内进出口额达到或超过 1 亿美元或通过申报平台销售的自营商品销售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达到或超过 1000 万美元。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按申报年度的平均汇率计算。
2.申报单位申报的平台须取得 ICP 备案许可证,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须完成备案。
3.须取得其他与所从事行业相关的经营资质,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所有经营资质证件所有权主体必须与申报主体一致。
4.申报企业填报营业收入、交易额等经营指标,须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申报单位为跨境电商配套服务企业:
申报单位须为在盐田综保区内为跨境电商包裹或快件提供仓储等配套服务的企业。
【物流及配套环节的升级改造项目】
一、申请内容
辖区企业上一年度在物流环节进行硬件设备智能化改造提升效率或通过优化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且项目投资总额超过五十万元以上的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辖区企业上一年度在物流环节进行硬件设备智能化改造提升效率或通过优化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投资总额五十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项目须为上一年度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前完成建设。
(三)企业在硬件设备智能化改造或优化技术投入达到或超过 50 万元。
(四)企业需在申请扶持前向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备案。
(五)同一年度内,购置设备或改造效果相似的项目,视为同一项目进行申报,投资额合并统计,不可拆分项目进行申报。
(六)若项目投资时间跨自然年度,项目投资总额统计时间可根据实际投资时间跨度合并计算。
【A级物流企业认证和 AEO 高级认证项目】
一、申请内容
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80—2013)新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估认证为“AAAA”、“AAAAA”级且从未获得相关资助的辖区物流企业给予资助。
对2018年5月1日之后新获得深圳海关认定为AEO高级认证的辖区物流企业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一)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80—2013)新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估认证为“AAAA”“AAAAA”级且从未获得资助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三十万元、五十万元扶持。已享受过认证资助的企业,复审通过的给予十万元一次性扶持,认证升级的按差额给予扶持;
(二)对2018年5月1日之后获得深圳海关认定为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三十万元一次性扶持。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 A 级物流企业首次认定资助的单位应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颁发的“AAAA 级物流企业”或“AAAAA 级物流企业”证书,首次认证日期不早于上一年度,且此前未享受过盐田区出台的其他有关 A 级物流企业认证政策资助;
(三)申请 A 级物流企业认定升级资助的单位应当是已获得了首次认定资助,后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证升级的单位;
(四)申请 A 级物流企业复评通过资助的单位应当是已获得了首次认定资助,后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复评认证通过的 4A 级及以上的单位。
(五)申请 AEO 高级认证资助的单位应获得海关颁发的《AEO 认证企业证书》,证书认证日期应不早于 2018 年 5 月 1 日。
【支持工业增加值增速达标企业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标予以扶持。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的,分别按照上一年度新增工业增加值增量部分的百分之三、百分之四、百分之五予以扶持,且扶持金额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扶持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
(二)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十亿元以上的非工业百强企业,扶持的额度不超过三百万元;
(三)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不满十亿元的企业,扶持的额度不超过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数据以统计部门核算的工业增加值增速和新增工业增加值增量为准)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生产制造及配套环节进行技术改造予以扶持。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上一年度项目投资额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其中智能化部分可以叠加享受资助,按照不超过智能化部分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 B 类(采矿业)、C 类(制造业)、D 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 0610 至 4690 之间;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盐田区;
3.申报项目需通过盐田区发展改革局备案,项目预算总投资大于等于 500 万元的还需通过盐田区统计局入库。
(三)智能化部分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互联网+协同制造、制造工艺系统和管理系统的智能化改造,包括对现有装备和管理方式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更新和改造,开展以装备互联互通、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关键岗位机器换人、生产过程和管理手段智能化控制为核心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及柔性化生产等项目建设。
【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企业创建技术中心予以扶持。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2019年以来被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五百万元、三百万元的扶持,对已获得资助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技术中心项目,按相应扶持的标准追加差额扶持。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单位 2019 年以来被认定为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鼓励国家级检测中心或鉴定机构入驻并对外检测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入驻盐田区并开展对外检测服务业务的国家级检测中心或鉴定机构予以扶持。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设立总部的,给予一百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设立分中心的,给予三十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需在盐田区实际开展对外检测服务业务。
【鼓励企业参加珠宝创意设计奖项评选活动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参加珠宝创意设计奖项评选活动予以扶持。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2019年以来参加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珠宝创意设计大赛并获奖的企业,给予三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不再重复扶持;同一企业同一奖项扶持不超过两次。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重大影响力的珠宝创意设计大赛有:国际珠宝设计大奖、足金首饰设计比赛、JMA 国际珠宝设计比赛、“天工精制” 国际珠宝设计大赛、MIC 创意大师国际珠宝首饰设计大赛等 5 项业内认可的含金量较高的珠宝创意设计比赛,以及中宝协、中国黄金协会等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比赛。
【支持辖区企业创造版权成果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2019年以来获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广东省版权局颁发登记证书的企业予以扶持。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 2019 年以来获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广东省版权局颁发登记证书的辖区企业,每件证书给予二百元登记费用的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申报单位申请扶持的版权需为用于生产制造的版权。
【鼓励企业版权交易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进行IP授权、品牌授权等版权交易的企业予以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上一年度版权交易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辖区企业,按照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申报单位通过交易获得的 IP、品牌等版权需获得中国、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证书。
3.申报单位需签订版权交易合同,且合同需在中国、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版权局备案。
4.申报单位通过交易获得的版权需用于生产制造。
【支持市级重点项目配套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在 2019 年以来获得深圳市工业强基项目、市级工业互联网和两化融合项目、深圳市工业设计项目的企业予以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在2019年以来获得深圳市工业强基项目资助,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和两化融合项目资助,获得深圳市工业设计项目扶持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扶持。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报单位已获得深圳市工业强基项目资助;
(2)申报单位已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项目扶持;
(3)申报单位已获得市级两化融合项目资助;
(4)申报单位已获得深圳市工业设计项目扶持。
【企业贷款贴息贴保资助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辖区中小微企业所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在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款后,给予企业贷款贴息或贴保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一)对符合产业导向的辖区中小微企业从合作银行机构所获得的单笔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1-3 年期信用贷款,在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款后,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百分之四十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二)对符合产业导向的辖区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方式获得的单笔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1-3 年期担保贷款,在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款后,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费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所属产业不属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 年修订)〉的通知》(深发改〔2016〕1154 号)划定的“限制” 与“禁止”类产业范畴(本目录施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发布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新的规定执行),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重点扶持旅游公共类、航运物流、工业制造、商贸服务等行业;
(三)中小微企业的范围:中小微企业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四)所涉及的贷款为单笔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1-3 年期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贷款合同中如仅有申报单位的企业主(企业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对该中小微企业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自然人)及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也可以认定为信用贷款,贷款为自《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深盐府规〔2020〕2 号)实施之日(2020 年 5 月 30 日)起至政策失效之日止已获得的,且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款;
(五)贷款必须用于申报单位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六)原则上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或贴保政策,并且不能重复享受区政府各部门的贴息或贴保支持;
(七)贷款所涉及的银行为深圳盐田政府在线官网公布的合作银行(首批和第二批合作银行分别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金融机构坏账损失补偿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合作银行机构为辖区企业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无还本续贷贷款业务、应收账款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而发生坏账损失的给予扶持。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合作银行机构为辖区企业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无还本续贷贷款业务、应收账款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而发生坏账损失的,按照实际坏账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给予扶持。获得资助的合作银行机构以该机构的深圳市级分行或经深圳市级分行指定的盐田区支行为申请主体,每家银行机构每年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属于合作银行(首批和第二批合作银行分别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交通银行股第 92 页 共 152 页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二)发生坏账损失的贷款属于绿色信贷、无还本续贷贷款、应收账款和存货质押贷款,自《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深盐府规〔2020〕2 号)实施之日(2020 年 5 月 30 日)起至政策失效之日止已开展上述贷款业务且相应贷款在政策有效期内发生坏账损失;
(三)贷款企业应是在盐田区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在申请坏账损失扶持前,放款银行已经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尽职向借款人追偿贷款,并履行完银行内部的坏账审批手续。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服务项目】
一、申请内容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辖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于上一年度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向辖区企业单笔贷款收取担保费率不超过百分之一点五的贷款担保业务,按照上述担保业务年度实际发生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点五给予扶持。获得资助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不受注册登记地限制,每家机构每年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属于合作融资担保机构(首批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分别为: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二)所涉及的贷款担保业务为:上一年度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向辖区企业单笔贷款收取担保费率不超过百分之一点五的贷款担保业务。
【支持企业发行债券项目】
一、申请内容
鼓励企业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已成功完成债券类型融资的项目,按其发行规模的百分之一,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扶持。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所发行债券属于在银行间市场和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中小企业发行的)、创新创业债、绿色债、ABS 债等债券或者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行的可转债等方式,并自《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深盐府规〔2020〕 2 号实施之日(2020 年 5 月 30 日)起至政策失效之日止,已成功完成发行工作。
【企业上市资助项目】
一、申请内容
支持企业上市,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计划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市上市办进行了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扶持五十万元;已完成上市辅导并已交纳上市辅导相关费用的企业,扶持一百万元;成功上市的企业,扶持三百五十万元。对 2020 年 1 月 1 日后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三百五十万元扶持。单个企业获得的上市扶持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对在多个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重复扶持。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已完成相关阶段的上市工作;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其中涉及境外红筹上市的,参考市级资助相关规定要求募集资金的 30%以上已返回深圳;
(三)对在多个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鼓励提供各类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一、申请内容
鼓励提供各类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上一年度实际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一年以上且供应链金融业务规模一千万元以上的供应链金融机构,在实收资本首次达到五千万元、一亿元、二亿元、五亿元时分别给予五十万元扶持。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截至上一年度年底实际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一年以上且上一年度供应链金融业务规模达到一千万元以上,实收资本首次达到规定标准后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单位应属于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围绕实体经济供应链提供各类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机构(例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鼓励商业银行、核心企业和供应链配套服务机构在盐田区运营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项目】
一、申请内容
鼓励商业银行、核心企业和供应链配套服务机构在盐田区运营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相关平台的运营主体在盐田区注册、实际办公的,当通过平台服务获得供应链金融贷款的企业首次达到二十家及以上且贷款规模达到五千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平台运营主体一百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盐田区注册、实际办公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是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围绕实体经济供应链提供各类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平台;
(三)申报单位是所运营的平台运营主体,通过平台服务获得供应链金融贷款的企业首次达到二十家及以上且贷款规模达到五千万元及以上。
【特色金融企业融资服务资助项目】
一、申请内容
鼓励特色金融企业为辖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上一年度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特色金融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的,按每年度为区内企业融资金额的千分之五给予特色金融企业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一百万。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为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特色金融企业;
(三)申报单位上一年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单笔融资服务期限为 3 个月以上的才纳入年度融资金融)达到一千万元以上。
【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根据上一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百分之二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扶持。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根据上一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百分之二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扶持。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申报年度的前两年均为纳统企业;
(二)批发、零售、餐饮企业销售额(营业额)分别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销售额为十亿元以上不满五十亿元且增速达到百分之十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五十亿元以上且为正增长的批发企业;
2.上一年度销售额为一亿元以上不满五亿元且增速达到百分之十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五亿元以上且为正增长的零售企业;
3.上一年度营业额增速达到百分之十及以上的纳统餐饮企业
【鼓励辖区线下实体经营的企业拓展电子商务市场项目】
一、申请内容
鼓励辖区线下实体经营的企业拓展电子商务市场。上一年度企业自建网络销售平台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通线上销售业务的,对年线上交易额首次达到一亿元、三亿元、十亿元(及以上)的给予扶持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鼓励辖区线下实体经营的企业拓展电子商务市场。上一年度企业自建网络销售平台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通线上销售业务的,对年线上交易额首次达到一亿元、三亿元、十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十万元、三十万元、五十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具有线下实体经营门店或工厂;
(三)上一年度企业自建网络销售平台或依托第三方电子第 126 页 共 152 页商务平台开通线上销售业务,且年线上零售交易额首次达到一亿元、三亿元、十亿元(及以上);
(四)每家企业针对该项政策仅可申请一次资金扶持。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入驻盐田区内符合深圳市认定标准的产业集聚区的辖区电子商务企业,入驻运营满一年后且达到纳统规模的进行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入驻盐田区内符合深圳市认定标准的产业集聚区的辖区电子商务企业,入驻运营满一年后且达到纳统规模的,一次性给予十万元资助。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入驻盐田区内符合深圳市认定标准的产业集聚区的辖区电子商务企业,入驻运营满一年后且达到纳统规模。
【服务贸易创新专项扶持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 2019 年以来获得市服务贸易创新专项扶持的项目,按市级配套的百分之二十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 2019 年以来获得市服务贸易创新专项扶持的项目,按市级配套的百分之二十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的企业须具有 2019 年以来获得市服务贸易创新专项扶持的项目。
【加快培育规模以上企业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在上一年度设立且达到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标准的企业,给予十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在上一年度设立且达到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标准的企业,给予十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在盐田新注册成立或注册地由区外新变更为盐田,上一年度(即设立当年)或本年度(即设立次年)首次达到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标准,通过规模以上企业入库审批,统计关系属盐田的企业。
2.上一年度盐田区外的规模以上企业,注册地由区外新变更为盐田,上一年度(即设立当年)或本年度(即设立次年)将统计关系新迁入盐田的企业。
温馨提示: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关于“统计关系建立在法人单位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建筑业按注册地)。法人单位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发生变化的,市统计局和迁入、迁出区统计机构核实确认后变动统计关系。法人单位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在市内发生跨区变动的,届满一年后办理统计关系变更”的最新要求,区外规模以上企业在注册地变更至盐田后,当年需同时将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迁入盐田,并向区统计局及时提交统计关系迁入的书面申请,届满一年转移统计关系至盐田区后,方可获得本项扶持。
(二)由企业提交申请,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初核、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复核后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按最终核定名单受理。
【鼓励企业参加展会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于参加被纳入《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名录》及《深圳市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展会的企业按场租费 50%的比例给予扶持。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2019年起参加被纳入《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名录》及《深圳市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展会的企业按场租费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给予扶持,每项展会扶持总额不超过五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的参展扶持总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最多补贴2个标准展位场租费或36平方米光地(指不附带标准展位配置的特装展位)的场租费的50%。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已参加被纳入《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名录》或《深圳市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的展会;
(三)“场租费”不包含“培训费”“装置费”“人员费用”“运输费”或其他费用;
(四)当年度只受理上一年度参加被纳入《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名录》及《深圳市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展会的补贴项目。如2020年只受理2019年参加的展会补贴项目。
【鼓励企业举办重大活动项目】
一、申请内容
对 2019 年起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活动,按不超过承办方活动支出总费用的百分之三十进行扶持。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 号;
(二)《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规〔2020〕2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对2019年起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活动,按不超过承办方活动支出总费用的百分之三十进行扶持。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一百万元。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资助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协会或企业;
(二)活动须在盐田区内举办;
(三)活动企业须向主管部门请示报备活动方案并提明申请该项补贴的诉求;
(四)活动须有区级主要领导或市级领导出席;
(五)活动须经至少十家媒体进行报道宣传;
(六)可补贴的费用包括布展费、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材料费等)、会务费(设备费、租赁费等)、展品运输费等。
二、其他事项
为确保申报系统数据更为完整,此前根据《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1年上半年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项目受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在2021年上半年项目申报时仅提交项目书面材料而未进行网上填报的申报单位,需要在本次网上填报受理时间范围内,参考申报要求,将电子版申报材料补充上传至申报系统,各业务科室将通知相关企业进行系统补申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8月18日
各街道办、区属有关单位,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为做好我区本级2022年重大项目申报和计划编制工作,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政府投资项目材料申报,并请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重点区域中心以及各街道办等单位负责通知具备申报条件的社会投资项目企业直接向我局申报,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项目的定义
区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战略规划以及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对我区科学技术发展、城市功能优化、新兴产业发展、公共服务改善、综合竞争力提升具备深远影响和引领带动作用,可作为我区经济增长新引擎的,投资规模满足一定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重大项目的分类及要求
(一)按建设阶段分类
重大项目按建设阶段分为两类: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另新设重大储备项目作为预备重大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包括重大续建项目和重大新建项目。上年度已经开工建设、尚未竣工,本年度需继续建设的项目,可申报2022年重大续建项目;项目用地已落实(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本年度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2022年重大新建项目,新建项目需已落实建设资金(可提供项目资金保障证明,如贷款授信证明、政府投资计划已下达、投资协议已签订等),有明确的开工进度及开工时间,各项关键环节审批手续已办理或正在办理。
重大前期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已取得建议书批复(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或取得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社会投资项目正在开展建设前期各项筹备、2022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申报2022年重大前期项目。(城市更新项目须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重大储备项目。具有初步建设投资意向,正在进行前期论证及谋划,暂不满足重大前期项目条件的项目,可申报2022年重大储备项目。(注:重大储备项目实行日常申报、跟踪培育,暂不发放重大项目证书。储备项目一旦满足条件,可结合年初重大项目安排、中期调整计划等编制节点,优先考虑,滚动编制,适时纳入年度区级重大项目计划,并可享受明确推进责任单位、分级协调项目问题等服务。)
(二)按行业类别分类
重大项目按行业类别分为八类:新基建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社会民生、城市更新、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城市安全环境资源。
1.新基建领域: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数字技术基础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智能制造基础设施、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智慧市政基础设施等融合基础设施;科技基础设施、产业基础设施等创新基础设施。
2.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文化创意、海洋经济;基础研究机构、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双创”示范基地。
3.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航空航天、海工装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汽车零部件、汽车电子、精细化工、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光电显示、汽车整车、船舶制造、黄金珠宝、钟表、服装、 眼镜、家具等。
4.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旅游、商贸会展、现代物流业、现代金融、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专业服务业等。
5.社会民生:医疗、教育、文体、科研、民政、气象、公园、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纯安居工程项目)等。
6.城市更新: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且已列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7.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国家铁路、城际和城市轨道交通;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中运量轨道交通系统(现代有轨电车等);新建、改扩建机场,集装箱专用码头、散货码头、客运码头,新建航道及航道整治;城市高快速路网、干线性主干道、国道、省道等改造,重要过境口岸、全市性综合交通枢纽场站,跨境、跨区域和城市的重要桥梁及隧道工程。
8.城市安全环境资源:公共安全工程项目;电力、石油、天然气;输变电建设工程和电网改造;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项目;河流整治、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截污和排水管网、水库、水厂、引水工程;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开发(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余泥渣土受纳场项目、公园园林工程项目、海绵城市项目、综合管廊项目。
(三)按资金来源分类
重大项目按资金来源分为两类:政府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
重大项目计划不安排项目扶持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具体见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社会投资项目资金由企业自行筹措。
三、重大项目的申报范围
社会投资项目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政府投资项目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项目建设过程中能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列入区重大项目:
(一)符合国家、省、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行动方案(2019-2025年)》、《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十大行动计划建设实施方案》等要求。
(二)对加强社会建设、增进民生福利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三)对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化和特区一体化进程、建设生态文明、改善投资环境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环保生态、城市更新及产业集聚基地项目。
(四)对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推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
(五)服务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战略,列入国家重大工程、省重点项目、市政府或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专项行动计划的其他重大项目。
四、其他事项
(一)年度重大项目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已列入上年度重大项目计划但未完工的项目,自动转入2022年重大项目计划,但从严审核以下情形:1、已连续两年列入重大建设项目计划,且未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的项目;2、已连续两年列入重大前期项目计划,目前尚未开工的项目;3、已列入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但有3次及以上未按时填报月报的项目;4、已被列入龙华区已批未建土地处置专项整治方案中的项目。
(二)社会投资项目在申报上级重大项目时,须将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区发改部门备案。
(三)申报单位应承诺未在信用黑名单范围内,且近3年内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情形,且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特此通知。
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1月4日